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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K/A - CAM GROUP INC. SUPER 8K A-1 - CAM Group, Inc.camgsuper8ka1.htm
EX-10 - EXHIBIT10.5 INCREASE OF REGISTERED CAPITAL OF CAM HEBEI - CAM Group, Inc.exhibit105.htm
EX-10 - EXHIBIT10.7 COMMITMENT LETTER - CAM Group, Inc.exhibit107.htm
EX-10 - EXHIBIT10.8 QUANTITATIVE AND QUALITATIVE DATA QUOTED IN SUPER 8K - CAM Group, Inc.exhibit108.htm
EX-10 - EXHIBIT10.6 WRITTEN AGREEMENT FOR WORK FORCE SHARING - CAM Group, Inc.exhibit106.htm
EX-99.1 CHARTER - EXHIBIT99.1 AMENDMENT TO CONSOLIDATE FINANCIAL STATEMENTS - CAM Group, Inc.exhibit991.htm
EX-16 - EXHIBIT16.1 AMENDMENT LETTER FROM CHILD, VAN WAGONER & BARDSHAW, PLLC - CAM Group, Inc.exhibit161.htm

股份代持协议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 : 河北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登记号: 130000000020072

住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10号

 

受托方(以下称“乙方“): 彭国江

身份证号码: 130103196411051517

住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村南街2号2栋3单元502号

 

鉴于:

中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于2011年3月合法设立并存续。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公司38%的股份,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公司38%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 委托权限

1.甲方授权乙方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甲方授权乙方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

2.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保证本协议生效后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归属于甲方。

2.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3.乙方保证在甲方拟转让“代表股份”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配合甲方完成相关手续。 

第五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积极、全面履行自身义务,保障对方权益;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支付对方与“代持股份”相应投资额的违约金。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能的,任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事项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河北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彭国江

日期: 2011年3月24日                        日期: 2011年3月24日

 

 

本协议签订地:广州

 

 

 

 
 

 

 

股份代持协议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 FONG, FUNG YI PRECIA

香港身份证号码: G646149 (1)

住址: House 23, JC Castle, 18 Shan Tong Road, Tai Po, N.T.

 

受托方(以下称“乙方”): Precursor Management Inc.

公司登记号: 1493837

住址:  英属维尔京群岛托托拉岛道路镇离岸公司中心P.O. Box 957

 

鉴于:

中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于2011年3月合法设立并存续。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公司1%的股份,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 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公司1%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 委托权限

1.甲方授权乙方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甲方授权乙方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

2.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保证本协议生效后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归属于甲方。

2.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3.乙方保证在甲方拟转让“代表股份”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配合甲方完成相关手续。 

第五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积极、全面履行自身义务,保障对方权益;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支付对方与“代持股份”相应投资额的违约金。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能的,任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事项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

FONG, FUNG YI PRECIA              Precursor Management Inc.

日期: 2011年3月24日                      日期: 2011年3月24日

 

 

本协议签订地:广州

 
 

 

股份代持协议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 彭国江

身份证号码:130103196411051517

住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村南街2号2栋3单元502号

 

受托方(以下称“乙方”):贾小兵

香港身份证号码:P 369609(3)

住址: 香港湾仔杜老志道6号群策大厦20楼2004-2005室

 

鉴于:

中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于2011年3月合法设立并存续。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公司12.5%的股份,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三条 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公司12.5%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 委托权限

1.甲方授权乙方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甲方授权乙方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

2.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保证本协议生效后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归属于甲方。

2.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3.乙方保证在甲方拟转让“代表股份”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配合甲方完成相关手续。 

第五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积极、全面履行自身义务,保障对方权益;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支付对方与“代持股份”相应投资额的违约金。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能的,任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事项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

彭国江.                      贾小兵

日期: 2011年3月24日                  日期: 2011年3月24日

 

 

本协议签订地:广州

 
 

 

股份代持协议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彭国江

身份证号码:130103196411051517

住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村南街2号2栋3单元502号

 

受托方(以下称“乙方”):Precursor Management Inc.

公司登记号:1493837

住址: 英属维尔京群岛托托拉岛道路镇离岸公司中心P.O. Box 957

 

鉴于:

中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于2011年3月合法设立并存续。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公司12.5%的股份,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四条 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公司12.5%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 委托权限

1.甲方授权乙方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甲方授权乙方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

2.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保证本协议生效后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归属于甲方。

2.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3.乙方保证在甲方拟转让“代表股份”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配合甲方完成相关手续。 

第五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积极、全面履行自身义务,保障对方权益;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支付对方与“代持股份”相应投资额的违约金。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能的,任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事项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

彭国江 Precursor Management Inc.

日期: 2011年3月24日 日期: 2011年3月24日

 

 

本协议签订地:广州

 
 

 

股份代持协议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彭国江

身份证号码:130103196411051517

住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村南街2号2栋3单元502号

 

受托方(以下称“乙方”):王一川

身份证号码:110108196002235479

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首都体育馆南路20号4号楼601号

 

鉴于:

中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于2011年3月合法设立并存续。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公司13%的股份,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五条 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公司13%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 委托权限

1.甲方授权乙方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甲方授权乙方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

2.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保证本协议生效后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归属于甲方。

2.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3.乙方保证在甲方拟转让“代表股份”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配合甲方完成相关手续。 

第五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积极、全面履行自身义务,保障对方权益;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支付对方与“代持股份”相应投资额的违约金。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能的,任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事项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

彭国江 王一川

日期: 2011年3月24日 日期: 2011年3月24日

 

 

本协议签订地:广州

 
 

 

股份代持协议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 Chakah Holdings Limited.

公司登记号:1610017

住址: 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多拉市路德镇海窅中心P.O.Box 957

 

受托方(以下称“乙方”):贾小兵

香港身份证号码:P 369609(3)

住址: 香港湾仔杜老志道6号群策大厦20楼2004-2005室

 

鉴于:

中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于2011年3月合法设立并存续。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公司5%的股份,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六条 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公司5%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 委托权限

1.甲方授权乙方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甲方授权乙方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

2.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保证本协议生效后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归属于甲方。

2.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3.乙方保证在甲方拟转让“代表股份”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配合甲方完成相关手续。 

第五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积极、全面履行自身义务,保障对方权益;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支付对方与“代持股份”相应投资额的违约金。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能的,任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事项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

Chakah Holdings Limited.                 贾小兵

日期: 2011年12月29日                     日期: 2011年12月29日

 

 

本协议签订地:广州

 
 

 

股份代持协议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 Precursor Management Inc.

公司登记号:1493837

住址: 英属维尔京群岛托托拉岛道路镇离岸公司中心P.O. Box 957

 

受托方(以下称“乙方”):贾小兵

香港身份证号码:P 369609(3)

住址: 香港湾仔杜老志道6号群策大厦20楼2004-2005室

 

鉴于:

中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于2011年3月合法设立并存续。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公司28.5%的股份,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七条 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公司28.5%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 委托权限

1.甲方授权乙方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甲方授权乙方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

2.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保证本协议生效后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归属于甲方。

2.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3.乙方保证在甲方拟转让“代表股份”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配合甲方完成相关手续。 

第五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积极、全面履行自身义务,保障对方权益;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支付对方与“代持股份”相应投资额的违约金。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能的,任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事项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

Precursor Management Inc.                贾小兵

日期: 2011年12月29日                       日期: 2011年12月29日

 

 

本协议签订地:广州

 
 

 

股份代持协议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王一川

身份证号码:110108196002235479

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首都体育馆南路20号4号楼601号

 

受托方(以下称“乙方”):贾小兵

香港身份证号码:P 369609(3)

住址: 香港湾仔杜老志道6号群策大厦20楼2004-2005室

 

鉴于:

中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于2011年3月合法设立并存续。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公司33%的股份,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八条 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公司33%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 委托权限

1.甲方授权乙方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甲方授权乙方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

2.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保证本协议生效后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归属于甲方。

2.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3.乙方保证在甲方拟转让“代表股份”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配合甲方完成相关手续。 

第五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积极、全面履行自身义务,保障对方权益;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支付对方与“代持股份”相应投资额的违约金。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能的,任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事项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

王一川                   贾小兵

日期: 2011年12月29日                   日期: 2011年12月29日

 

 

本协议签订地:广州